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命名)规则 1996 S 186/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命名)规则 1996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申请 4 事务所名称的批准 5 事务所名称的语言 6 事务所名称的内容 7 首字母和首字母缩略词 8 事务所名称不得描述提供的服务 9 公司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职业的尊严 第 S 186 号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1996 年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的命名)规则 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71(1) 条赋予的权力, 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法律职业(命名律师事务所)规则 1996 年,并于 1996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事务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并且在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更多律师和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开展业务的名称或风格;执业是指作为辩护人和律师的执业,无论是以独资经营者还是公司合伙人的身份。 3. 本规则仅适用于每一位律师和律师在新加坡的申请业务。公司名称的批准 4.(1) 任何律师和律师不得以未经理事会书面批准的公司名称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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