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命名)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命名)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申请 4 事务所名称的批准 5 事务所名称的语言 6 事务所名称的内容 7 首字母和首字母缩略词 8 事务所名称不得描述所提供的服务 9 事务所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职业的尊严 立法历史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71(1) 节) 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的命名)规则 R 16 GN No. S 1861996 REVISED EDITION 1997 (15th June 199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6 年 5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称为法律职业(律师事务所的命名) ) 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和律师组成的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以上律师和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开展业务的名称或风格;执业是指作为辩护人和律师的执业,无论是以独资经营者还是公司合伙人的身份。 3. 本规则仅适用于每一位律师和律师在新加坡的申请业务。公司名称的批准 4.(1) 任何律师和律师不得以未经理事会书面批准的公司名称进行执业。 (2) 申请理事会批准商号名称,须以理事​​会规定的格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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