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以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1996 S 468/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刑事诉讼程序(通过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定的罪行 4 罚款的支付方式 5 认罪的时间 3 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附表 被告所犯的罪行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认罪 No. S 468 刑事诉讼法典(第 68 章)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典(通过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典》第 137A(6) 条赋予的权力时,法律特此制定以下条例的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1996 年刑事诉讼程序(以电子方式认罪)条例,并于 199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1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1996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规定的罪行 2. 就 Cod 第 137A 条而言e 和本条例,订明罪行是指附表中指明的罪行,但 (a) 被告以前没有被定罪; (b) 已提出组成要约。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3.(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被告人如犯下任何规定的罪行,而在接受前和解要约已过期,则可以按照第 137A 条规定的方式认罪的代码。 (2) 先前曾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3 章被判犯有任何罪行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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