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定的罪行 4 支付方式和罚款 5 认罪时间 6 撤销 3 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附表被告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认罪。S 598 刑事诉讼法典(第 68 章)2006 年刑事诉讼法典(以电子方式认罪)条例 行使《刑事诉讼法典》第 137A(6)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刑事诉讼法》(以电子方式认罪) 2006 年条例,将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生效。 规定的罪行 2. 为守则第 137A 条和本规例,订明罪行是指该条适用的罪行,该罪行在附表中指明,并已就该罪行作出和解提议。有资格通过电子方式认罪的人 3. 任何犯有任何规定的罪行的被告人,如果在接受前和解要约已过期,则可以按照《刑法典》第 137A 条规定的方式认罪。付款方式和罚款 4. 被告人在司法常务官根据《刑法典》第 137A(2)(a) 条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认罪,应根据《刑法典》第 137A(2)(b) 条缴纳罚款。使用计算机终端提供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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