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令 1997 年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地方的场所 附表第 S 33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令 1997 年行使第 5 条赋予的权力( 1) 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区法》,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1997 年《保护区法》,并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生效并开始实施。 2. 根据《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特此宣布附表第二栏所述的场所为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在该场所内,除非他拥有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的许可,进入场地。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The Authority 第二栏 Protected Place 首席执行官 (VPGM), ST 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ST ELECTRONIC ENGINEERING LIMITED PRIMISES 所有区域包括在Lot 12778 Mukim No. 18 (South Seletar) 的一部分,由 ST ELECTRONIC ENGINEERING LIMITED 有限公司占用,面积约 8,968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开始于上述 ST ELECTRONIC 外围围栏最北角的一点ENGINEERING LIMITED PRIMISES 点是 4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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