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和民防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指示 1997 S 98/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警察和民防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指示 1997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委派给常任秘书长 4 提出投诉时的程序 5 处罚 6 委员会的变更 7 常任秘书长的报告 8 建议更严厉的处罚 9 保留 10 撤销 新加坡共和国警察和民防服务委员会章程第 S 98 号附表(新加坡代表团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3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纪律处分) 1997 年指示 为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0C(2) 条赋予的权力,警察和民防服务委员会特此作出以下指示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指示可以被引用为警察和民事国防服务委员会(纪律处分代表 F unctions) 1997 年指令,并将于 1997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指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警察和民防服务委员会;警务人员是指 (a) (b) (c) (d) 警务处任何级别的助理警司或督察级别的警务人员;在监狱部门任职的任何级别的监狱官员,级别为助理监狱长或改造主任或高级监狱长,但不包括二级或以下任何级别的改造主任;在新加坡民防局服务的任何级别的上尉或以下级别的民防官员;或在中央禁毒局任职的助理警司或以下级别的任何级别的禁毒官员,担任常任、临时或合同常任秘书是指内政部常任秘书,无论该官员是否任命;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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