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修订)条例 1998 S 429/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社团(修正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新条例 1A 3 新条例 2A、2B 和 2C 4 条例 3 修正案 No. S 429 社团法(第 311 章) 1998 年社团(修正案)条例 执行中在《社团法》第 34 条赋予的权力中,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生效 1. 本条例可被称为 1998 年社团(修订)条例,并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条例 1A 定义 2. 社团条例 (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条例 1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进行修订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A.(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经批准的公司审计师是指一个人根据《公司法》(第 9 章)第 9 条证明为公司审计师50);筹款上诉是指向公众或任何类别的公众或从社会成员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钱或财产(无论是否为对价),而该等款项或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陈述与所得款项将用于 (a) (b) 慈善、慈善或慈善目的;或任何特定目的,不论是否慈善、慈善或慈善,但不包括向社会成员收取会费;收益,就筹款上诉而言,是指为响应筹款上诉而给予的所有金钱或其他财产(无论是考虑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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