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下级法院)令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内的禁令 3 申请 4 撤销 第 S 57 号区域的附表说明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 184 章)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附属法院)令 1998 年行使杂项罪行(公共秩序)第 5(2) 条赋予的权力命令和滋扰)法令,内政部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1998 年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滋扰)(禁止集会和游行下级法院)令,并将颁布于 1998 年 2 月 6 日开始实施。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06 F 的附属立法补充eb 1998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禁止在某些日子或某些小时内 2. 除非得到警察副局长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集会或游行(已获得许可的葬礼游行除外)根据《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及滋扰)(集会及游行)规则 (R 1)) 授予的罪行,须于任何日期在附表 (a) 所述范围内的任何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公共度假场所举行初级法院所在地; (b) 上午 6 点之间的任何一天,公共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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