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宣传)规则 1998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制定公式 第一部分 初步 2 定义 3 应用 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4 宣传须符合规则 5 一般责任 第三部分 在新加坡境内宣传 8 对正当事业的贡献 9 第三政党宣传 10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第 IV 部分 在新加坡以外的宣传 11 在新加坡以外的宣传 第 V 部分 杂项 6 在新加坡国内宣传的责任 7 误导、欺骗、不准确或虚假等,宣传 新加坡法规在线 10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1998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12 进行宣传的司法管辖区 13 撤销 No. S 533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1998 年法律职业(宣传)规则 行使法律职业第 71(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法案,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称为 1998 年法律职业(宣传)规则,并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初步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要求指律师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由两名或以上律师和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以及法律允许律师和律师执业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实体;宣传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任何广告 (a) 印在任何媒体上用于信息交流; (b) 出现在任何电子或其他大众媒体中、通过任何大众媒体传播或从其获取;或 (c) 包含在新加坡法规在线制作或使用的任何传播媒介中 1998 年 10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公司及其衍生产品,以及宣传、宣传和宣传应被解释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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