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修正)规则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2 修正 3 规则 4 修正 4 规则 10 和 11 的删除和替换 No. S 382 LEGAL PROFESSION ACT(第 161 章) 1998 年法律专业(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 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73(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作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8 年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规则 2 的修订 2. 法律职业(会计师报告)规则 2规则 (R 10)(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订 (a) 在客户的定义之前插入客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 年 7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8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账户、客户资金和信托资金,以下定义获批准的财务公司是指根据《财务公司法》(Cap. 108) 经部长批准,为本规则之目的接受客户存款; bank 与《银行法》(第 19 章)中的含义相同;银行结单指银行就在该银行开立的任何客户账户发出的结单,包括由核准财务公司就在该财务公司开立的客户账户开出的结单; (b) 通过删除信托银行账户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信托账户具有《法律职业(律师信托账户)规则》(R 9)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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