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882006 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88 号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 2006 年法律职业(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5(3) 和 (4)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教育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法律职业(修订)规则,并将于 2006 年 10 月 16 日生效。新规则 10A 2. 法律职业规则(R 3)通过在规则之后插入10, 以下规则 根据《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第 10A 条第 15A 条的豁免。(1)根据《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R 15)第 15A 条申请豁免应以表格 I 提出。 (2) 豁免申请人应 (a) 如董事会要求,在董事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董事会指定的面试小组; (b) 向委员会出示与他寻求豁免所依据的资格有关的任何证书(或其核证副本)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 (3) 董事会可不时任命一个或多个面试小组,由至少 2 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成员应从 S 5882006 2 董事会成员中任命),每个面试小组应考虑和就委员会转介的所有根据《法律专业(合资格人士)规则》第 15A 条提出的豁免申请,向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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