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不充分的专业服务投诉查询)规则 1998 S 310/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法律职业(不充分的专业服务投诉查询)规则 199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法定声明支持的投诉 4 投诉的调解 5 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力 6 调查法庭的职责和权力 7 报告调查法庭 8 理事会裁决 9 第 S 310 号公告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 法律专业(不充分的专业服务投诉调查)规则 1998 年行使《新加坡法规》附表 2 第 11 段赋予的权力 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增补于 1998 年 5 月 29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法律职业法》,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在首席大法官的同意下,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可以引用这些规则作为 1998 年法律职业(不充分的专业服务投诉查询)规则d 应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投诉指委托人向理事会提出的书面投诉,其中似乎披露了该律师或其事务所在与任何事项的联系不具有合理期望他作为律师的质量;调查法庭指理事会根据第 6(1) 条任命的调查法庭;调解员指由理事会根据第 4(3) 条委任的调解员。由法定声明支持的投诉 3. 如果委员会决定根据本规则将客户的投诉转介进行调查,委员会可要求该投诉由客户的法定声明支持,该声明必须转发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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