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S 170/1999 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合法排放到公共下水道等 4 批准排放到公共下水道等 5 控制机制的安装 6 隔油池的安装 7需提供的详情 8 待排放的工商业污水的性质和类型 9 工商业污水不含某些物质 10 某些物质的最大浓度 11 排放某些工商业污水所需的许可 12 分析方法 13 费用的支付 14 罚款 15 撤销和过渡性规定 第一附表 贸易废水中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第二附表 商业废水中金属的最高浓度 第三附表 许可费比例 参见条例 11(5) (a) No. S 170 污水和排水1999 年 NAGE 法案(1999 年第 10 号法案)1999 年污水和排水(贸易污水)条例 为行使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法案第 73 和 75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 本规例可引述为 1999 年排污及排水(工业废水)规例,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隔油池指任何截流器、阻拦器、储罐或位于地面以上或地下的坑,可让烹饪废水冷却并将其中的油脂与废水分离;有机污泥是指工业废水中的有机物,其固体含量最低为 3%(重量)或最大水分含量为 97%(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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