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S 30/2008 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11A 3 修订附表 4 修订附表 5 修订附表 5 修订第 S 30 污水和排水法(第 30 章) 294) 2008 年污水和排水(贸易废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例引用和开始 1. 本规例可被引用为 2008 年排污和排水(商业废水)(修订)规例,并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规 11A 2. 排污和排水(商业废水)法规(Rg 5)(参考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这些作为主要法规的法规)通过在第 11 条之后插入以下法规进行修订,在获得委员会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将含有痕量第 9 条规定的任何物质的任何公共下水道行业污水排放。 (2) 如果委员会认为排放物不符合第 (1) 款的规定,委员会可拒绝或撤销任何许可。可能对在公共下水道或与公共下水道相连的下水道系统中工作的任何人的安全或健康构成危害,或干扰 (a) 公共下水道所在的下水道系统的正常工作与排污系统相连,或与排污系统有关或连接的任何设施、机械或设备; (b) 任何处理公共下水道污水以供再利用的设施、机械或设备的正常运作; (c) 任何处理来自公共下水道的商业污水或其他废物或垃圾的过程; (d) 任何处理来自公共下水道的污水以供再利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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