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S 710/2014 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7102014 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710 号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2014 年污水和排水(贸易废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政府批准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4 年污水和排水(商业污水)(修订)法规,并将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实施。法规的修订11 2. 《污水和排水(工业废水)条例》(Rg 5)第 1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4)、(5) 和 (6) 款并代之以下列第 (4) 款 委员会可以:在根据第(1)或(3)款给予任何许可时,施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 (5) 任何人排放到任何公共下水道的商业污水中的 BOD 或 TSS 超过 400 毫克/升工业污水或 COD 超过 600 毫克/升工业污水,应向委员会支付费用处置工商业污水(包括任何必要或附带的处理),按照委员会发出的有关付款的账单。 S 7102014 2 (6) 在 2014 年 10 月 23 日或之后发行的任何票据中,第 (5) 款所述的费用应按照附表 4 中规定的比例计算,但不包括费用的 1 美元。如此计算应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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