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修订)条例 2001 S 158/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3 No. S 158 污水和排水法(第 293A 章)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修订)法规 2001 为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3 条和第 75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 (修订)2001 年条例,将于 2001 年 4 月 1 日生效。修订条例 3 2. 修订《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条例》(Rg 3, 2001 Ed.)条例 3,删除第(7)款并替换以下段落 (7) 根据本条例应付的费用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 章)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17A) 关于应支付此类费用的服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8) 根据本条例应付的费用应通过银行间 GIRO 或董事不时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给董事. 2001 年 3 月第 27 天。新加坡环境部常务秘书 TAN GEE PAW。 ENVLD391.1.6; AGLEGSL293A20001 卷。 1(根据《污水处理和排水法》第 75(2) 条提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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