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条例 1999 S 168/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根据法案第 8 条维护私人污水处理厂 4 污水处理厂的大修 5 撤销 S 168 号附表1999 年排水法(1999 年第 10 号法案)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条例 为行使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法第 73 和 75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例可引述为 1999 年污水和排水(污水处理厂)规例,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3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定义二、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污水处理厂的容量是指污水处理厂的容积建造该装置的沉淀池的液体内容物的ume(以立方米为单位),包括其污泥隔间的体积;维护,连同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就污水处理厂而言,指 (a) (b) (c) 对工厂的定期监督和检查;从工厂抽取和测试污水样本;植物的清洁、除泥、润滑、上油或调整; (d) 对工厂进行小修;大修就污水处理厂而言,指对污水处理厂或其部分或排入该厂的下水道进行结构或其他改动、更新或维修,其成本及开支由署长估计超过50;拥有人就污水处理厂而言,指该厂所在处所的拥有人,或该厂为使用而维持的处所的拥有人;污水处理厂包括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的化粪池以及处理粪便和污水的任何其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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