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S 156/2001 污水和排水系统(卫生器具和水费)(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污水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修订)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6 条第 S 156 条污水和排水法(第 293A 章)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2001 年水费)(修订)条例 为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3 和 75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被引用为污水和排水法第 73 和 75 条。 2001 年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修订)条例,将于 200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第 6 条 2. 《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条例》第 6 条(Rg 1, 2001 Ed.)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定代替 每月支付费用 6.(1) 根据规定 3 支付的费用和 4 包括 2001 年 3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的新加坡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Cap. 117A) 关于应支付此类费用的服务或商品的供应。 (2) 第 3 条和第 4 条提述的费用须每月通过 Power Supply Ltd. 或署长不时指明的其他方式支付给署长 (a) 由该处所的占用人支付; (b) 当该处所空置时,由该处所的拥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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