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S 45/2013 污水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452013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3 年 S 45 污水和排水法(第 294 章)污水和排水(卫生设备和水费)(修订)条例 在行使《污水和排水法》第 72 和 74 条赋予的权力时,公用事业委员会,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证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3 年下水道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修订)法规。 法规 5 2 的修订。 《排污和排水(卫生器具和水费)规例》(Rg 1)经修订,将第 5 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的第(1)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2)款,为免生疑问,它是特此声明第 (1) 款在 2013 年 1 月 30 日之前、之后或之后均不适用,除非董事会对 (a)、(b) 或 ( c) 该段的(视情况而定);第 (1) 款应随即适用,但只适用于(包括)委员会如此信纳之日,或如为施行本款而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则自申请之日起适用。 G.N.编号 S 4052008 S 452013 2 2013 年 1 月 30 日制作。 TAN GEE PAW 新加坡公用事业委员会主席。 MEWR C03001124 卷。 11; AGLLRDSL29420102 卷。 1(根据《污水处理和排水法》第 74(2) 条提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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