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芬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令 2002 年目录制定公式芬兰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附表协定S 676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芬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2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指定的安排具有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政府达成,以期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生效,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该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生效,并且在协议日期之前d 2002 年 6 月 7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之间就避免双重征税作出的安排,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芬兰共和国政府达成;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但这些安排应具有效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芬兰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就收入税收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芬兰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协议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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