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公司(豁免)通知 1 引用和开始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第 S 88 号公司法(第 50 章)公司(豁免)通知 2002 行使公司第 119(1) 条赋予的权力法案,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开始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2 年公司(豁免)通知,并应视为已于 2002 年 2 月 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是指根据《证券业法》(第 289 章)批准的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持有人指在相关单位信托中拥有权益的持有人;管理公司指道富环球顾问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2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参与交易商是指已与相关单位信托的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以实现发行权益和赎回持有人的利益;相关单位信托是指根据管理公司与受托人之间的契约成立为 streetTRACKS 海峡时报指数基金;信托计划 单位受托人指星展信托有限公司。豁免 3. 部长特此豁免管理公司和受托人,就构成相关单位信托的契约而言,不受该法案第 111 (1)(b)(iii) 条的约束,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 b) (c) (d) 契约应载有对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即管理公司应根据参与交易商的申请,根据参与交易商的规定赎回相关单位信托的权益。契据;有关单位信托的权益须于有关单位信托的声明经处长登记后的 14 日内,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该契约应包含一项约束管理公司的契约,即如果相关单位信托的权益在任何时候停止在所有已上市的获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报价,持续时间为 30 天,管理公司应在该期限结束后的 14 日内,开始接受持有人根据契据的规定赎回权益的申请; (c) 项提述的契诺可规定,倘若有关单位信托的权益在核准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管理公司可在向持有人发出合理通知后,恢复只接受从参与的经销商处赎回利息的申请。...
公司(豁免)通知 2002 S 88/2002pdf预览版公司(豁免)通知 2002 S 88/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