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2 S 167/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正案)条例 2002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6 条修正案第 S 167 号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 2002 年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 (1) (h)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规例可引称为 2002 年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规例,并于 2002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第 6 条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规例》( Rg 4) 通过将第 6 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第 (1) 款进行修订,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段落aph (2) 如果根据本条例提出的提款申请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且基金成员需要在线支付任何新加坡法规 2002 年 4 月 15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5 日2022 与购买物业有关的成本、费用、印花税或其他附带费用,董事会可根据会员的申请并根据其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授权全部或部分金额他在基金中的信用将被提取并用于支付。...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2 S 167/2002pdf预览版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2 S 167/200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