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92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午 12 点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第 S 692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国务大臣,负责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述为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修订) 2012 年条例并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计划)条例 2 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条例(Rg 4)条例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条例)修改为在财产定义中的公司字样之后插入字样,以及与房屋或公寓相邻的任何土地, nd 发展局已批准购买或收购作为房屋或公寓的一部分。第 6 条的删除和替代 3. 主体条例第 6 条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与购买有关的付款 6.(1) 如果需要基金成员,无论是否按照与公司或 S 6922012 2 否则,支付与 (a) 从公司购买物业供其自用有关的任何调查费、印花税、法律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收费或开支,无论是否根据本条例提取的款项用于此类购买; (b) 持有财产(成员拥有产业或权益)的方式从联合租赁变为共同租赁,反之亦然; (c) 将成员的任何部分(但不是全部)财产或财产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d) 对会员购买、转让或转让给会员的财产(包括该财产将被抵押或抵押给公司的情况)产生或解除抵押; (e) 向会员转让或转让财产; (f) 根据本条例提取款项,董事会可应会员的申请,并在符合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授权其全部或部分金额在基金中提取并用于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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