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5 S 357/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5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新法规 7A 第 S 357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 ) 2005 年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h)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例可引称为 2005 年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规例,并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 新规 7A 2.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规例》(Rg 4) ) 进行修订,在第 7 条之后插入以下规定附于 2005 年 6 月 1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7A.(1) 尽管有本条例的规定,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无权 (a) 根据本条例向董事会申请提取资金(b) 根据本条例提取资金,但按照条例规定的除外;或第 (2) 款。 (2) 成员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根据本条例提取资金后被裁定破产的,董事会可以在其破产的情况下允许他作出或继续作出(视情况而定)被授权的在他遵守本条例、法案和董事会认为适合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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