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6(1) 条的目录颁布第 S 5 条发展投资基金法(第 79 章)第 6(1) 条下的命令特此通知一般信息,在行使第 6 条赋予的权力时( 1) 根据《发展投资基金法》,财政部长已指示 (a) 于 2002 年 5 月 6 日在发展投资基金内设立一个称为区域投资基金账户的账户,其中包括基金中的资金,以支持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和新加坡企业家的培育; (b) 将区域投资基金账户置于贸易和工业部长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之下。 AGLEGSL792002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2 Jan 2003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根据第 6(1) S 5/2003 条作出的命令pdf预览版根据第 6(1) S 5/2003 条作出的命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