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6(1) S 4/2003 条命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根据第 6(1) 条的目录颁布第 S 4 条发展投资基金法(第 79 章)第 6(1) 条下的命令特此通知一般信息,在行使第 6 条赋予的权力时( 1) 根据《发展投资基金法》,财政部长已指示 (a) 于 2000 年 11 月 17 日在发展投资基金内设立一个称为集群发展基金 2 帐户的账户,其中包括基金中分配用于支持的资金有前途的新企业和地方产业的区域化; (b) 将集群发展基金 2 账户置于贸易和工业部长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之下。 AGLEGSL7920021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2 Jan 2003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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