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方口腔牙龈)令 2003 S 663/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药品(处方口腔牙龈)令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适当的从业者 4 仅处方的口腔牙龈 5 处方 6 医院或持牌私人医院销售和供应的豁免 7 涉及他人的情况下的豁免默认或伪造处方 8 本命令与其他成文法律之间的关系 处方口腔牙胶第 S 663 号药物法案(第 176 章)2003 年药物(口腔牙胶处方)令的附表说明 行使第 29 条和《药品法》第 54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Khaw Boon Wan,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负责卫生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药品(Pres cription Oral Dental Gums) Order 2003 并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口腔牙龈与 2003 年药物(口腔牙龈)(规范)命令中的含义相同(GN S 6622003号);处方口腔牙胶是指为该法案第 29 条的目的而指定并在第 4 段中提及的描述或类别的口腔牙胶;销售是指该法案第 2(2) 条所定义的零售销售,并且销售有供应是指在与相应含义中定义的零售相对应的情况下供应;该法第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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