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药物(口腔牙龈)(规范)令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口腔牙龈受第 4 号法案规定的约束 现行法律不受影响 附表 适用于第 S 662 号口腔牙龈的法案规定2003 年药品法(第 176 章)药品(口腔牙龈)(规范)令 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许文远先生行使药品法第 54 条赋予的权力,负责卫生部长,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3 年药品(口腔牙龈)(规范)命令,并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口腔口香糖是指用于促进牙齿健康或口腔卫生的口香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口腔牙龈受第 3 号法案的规定约束。(1) 就该法案第 54 条而言,口腔牙龈是出现在部长是不是医药产品但被制造、销售、供应、进口或出口全部或部分用于化妆品的物质。 (2) 除附表第二栏规定的例外和修改外,附表第一栏规定的法案规定对口腔牙龈具有效力,如同这些规定对药用牙胶具有效力一样。产品。...
药品(口腔牙龈)(规范)令 2003 S 662/2003pdf预览版药品(口腔牙龈)(规范)令 2003 S 662/200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