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保险(精算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可能成为精算师的人 5 保险费率 6 分红基金的分配 7 投资政策 8 向主要官员报告 9 向当局报告 4 任命指定精算师直接人寿保险公司 10 根据法案第 37 条批准的精算师 11 财务状况调查 12 向董事会提交财务状况调查报告 13 撤销时间表 根据第 31 条第 (2) 款建议被任命为精算师或将获得批准的人的详细信息作为精算师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新加坡法规第 37 (1) 条对人寿业务的财务状况或一般业务的保单负债进行调查 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否. S 495 保险法(第 142 章) 2004 年保险(精算师)条例e 由《保险法》第 1A、31、37 和 64(1) 条授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04 年保险(精算师)法规,并应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精算师是指由根据该法第 31 条注册经营人寿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指定的精算师;直接人寿保险人指注册经营人寿业务的直接保险人;分红基金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7(2) 条设立和维持的保险基金,其全部或部分包括分红保单。...
保险(精算师)条例 2004 S 495/2004pdf预览版保险(精算师)条例 2004 S 495/200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