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账户和报表)(修订)条例 2004 S 3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保险(账户和报表)(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新条例 2 3 条例修订 3 5 条例 5 修订 6 新条例 5A 7 条例 6 修订 4 条例 4 的删除和替换8 删除和替换第 7 条 9 修改第 8 条 10 删除和替换第 9 条和第 10 条 11 修改附表 12 修改附表 12 修改附表 13 修改附表 14 修改附表 8 15 修改附表 9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2004 年 1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中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第 S 31 号保险法(第 142 章) 2004 年保险(账户和报表)(修订)条例 行使第 36、37、52 条赋予的权力( 1) 和《保险法》第 64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引称为 2004 年保险(账户和报表)(修订)条例,并于 2004 年 1 月 21 日开始实施。 新条例 2 定义 2. 保险(账户和报表)条例(Rg 2)(在本指南中提及)作为主要条例的条例)通过在条例 1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2 进行修订。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会计期间对于专属保险人或保赔协会而言,指保险人;主要官员的含义与该法案第 31(11) 条中的含义相同;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 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8 条注册为直接保险人以经营一般类别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该保险人根据其执照仅获准经营保护和赔偿保险业务;保赔险业务,是指为因拥有或经营船舶而产生的第三方责任和费用提供保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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