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师)条例 2013 S 239/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3 条例对综合保险公司精算师的适用 2013 年保险(精算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可能成为精算师的人员 5 精算师的任命 6 保费 7 保险基金的分配 8 保单所有人保护计划 9 规定精算建议 10 向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报告 11 财务状况调查 12 精算业务通知 13 精算师的权利 14 在线撤销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No. S 239 INSURANCE ACT (第 142 章) 2013 年保险(精算师)条例 为行使《保险法》第 6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保险业(精算师) 2013 年法规,将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I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综合保险人是指获准经营人寿业务和一般业务的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直接人寿保险公司是指获准经营人寿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指示是指管理局根据该法令第 64(2) 条发出的指示。条例对综合保险人的精算师的适用 3.(1) 除第 12 条外,持牌保险人的指定精算师或核证精算师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的责任或权利应为 (a) 如果保险人是综合保险人,是直接保险人 (i) (ii) 其指定精算师的责任或权利,如果该责任或权利与保险人的人寿业务有关;或其核证精算师的责任或权利,如果该责任或权利与保险人的一般业务有关; (b) 如果该保险人是一家综合保险人,该保险人是一家再保险人,其核证精算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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