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令 2006 S 346/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令 2006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346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11 号)令 2006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6 年《保护区(第 11 号)令》和应于 2006 年 6 月 22 日起生效。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排放。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06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所有该区域包括兽医公共卫生中心和动植物健康中心占用的 Mukim No. 12 的州土地地段 1582W、1583V 和 1604C 的部分区域,面积约为 4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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