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规划(临时开发税)(修正案)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3 修正案 No. S 559 规划法(第 232 章) 规划(临时开发税)(修正案)规则 2007 年行使规划法第 40D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7 年规划(临时开发税)(修订)规则,并将于 24 日生效2007 年 10 月。 规则 3 的修订 2. 规划(临时开发征费)规则 (R 9) 的规则 3 被修订 (a) 删除“金额”一词,代之以“符合第 (2) 款的金额; (b) 将该规则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除非第 (3) 款另有规定,如果任何土地开发须经临时许可授权(a) 涉及任何建筑面积的增加;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b) 不符合分区或规定的土地最大允许强度或两者,根据第 40A 条应付的征费金额该法对土地开发的规定,应按照临时开发的公式确定,其中 A、B 和 C 具有与第 (1) 款相同的含义。 (3) 第 (2) 款不适用于任何涉及将土地用作现有停车场或其一部分的用途发生重大变化以提供汽车抛光服务的用途的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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