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修订)规则 2007 S 52/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放债人(修正案)规则 2007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5 修正案 3 第 17 条修正案 No. S 52 放债人法案(第 188 章) 2007 年放债人(修正案)规则 行使第 37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放债人法》,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称为 2007 年放债人(修订)规则,并于 2007 年 2 月 1 日生效。 2. 放债人规则第 5 条(R 1) 通过删除 1,050 和规则 5 的修订以 1,200 进行修订。修改第 17 条 3. 修改放债人规则第 17 条,删除第 (1) 款并代之以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7 年 2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以下费用根据法案第 36(1) 节授予的豁免以及根据法案第 36(2) 节授予的任何延期 (a) 对于根据法案第 36(1) 节授予的任何豁免 (b) 对于任何根据该法案第 36(2) 条授予的此类豁免 (i) (ii) (iii) (i) (ii) (iii) 在豁免期间的年费为 3,000仅向身为公众成员的自然人放贷的业务;如果获豁免的人只向第(i)节指明的人以外的人经营放债业务,则在豁免期间的年费为1,000;或 4,000 在豁免期间的年费,如获豁免的人向第 (i) 和 (ii) 节所述的人进行放债业务;豁免人士仅向身为公众的自然人提供放债业务的延期期间的年费为 3,000;如果获豁免的人仅向第(i)节指明的人以外的人经营放债业务,则在展期期间的年费为1,000;或 4,000 在延期期间的年费,如果豁免人向第 (i) 和 (ii) 项所述的人进行放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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