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S 626/2007 号移民(多次旅行通行证持有人——豁免)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移民(多次旅行通行证持有人豁免)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免除登船卡和离船卡要求 3 停止豁免的条件 第 S 626 号移民法(第 133 章) 移民(多次旅行) 2007 年通行证持有人豁免令 为行使《移民法》第 56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移民(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持有人豁免) ) 2007 年命令,将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开始实施。 免除登船卡和离船卡要求 2. 根据第 3 款,根据《移民条例》第 12 条(Rg 1)获得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授权他在多于一次的情况下进入新加坡并暂时停留在新加坡,在此期间该通行证的有效性,免于 (a) 该法第 6(2) 条;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1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 移民条例第 19 条。豁免终止的条件 3.(1)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 (a) 根据移民条例第 12 条,由非公民或代表非公民在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申请表中提供的以下任何详情( Rg 1) 在新情况下不正确 (i) 非公民姓名和国籍; (ii) (iii) 非公民用于或将用于进入新加坡的旅行证件的数量和类型;非公民用于或将用于进入新加坡的旅行证件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 (iv) 在新加坡的非公民地址; (b) 在新情况下,对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申请表中的问题的回答不正确,并且非公民未能在更改后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移民官员新的情况以及在这些情况下的正确细节或在这些情况下对问题的正确答案,第 2 款的豁免应在更改后的第 15 天停止适用于多次旅行访问所通过的非公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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