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07 S 64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生效 2 第 6 条修正案 3 第 7 条修正案 4 第 9 条修正案 5 删除和替换第 10 条第 S 644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2007 年儿童发展储蓄法》(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第 3 条和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1.(1) 本条例可称为 2007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2 号修正案)条例,除条例 4 (c) 和 5 外,将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2) 条例4 (c) 和 5 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 2022 年 2 月 4 日 第 6 条修正案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Rg 2)第 6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了自出生之日起 6 年内的字样会员和在第 (1) 款中为会员开立儿童发展账户之后,并在为会员开立儿童发展账户之后和会员出生日期七周年当年的 1 月 1 日之前替换词语下降; (b) 删除第 (3) 和 (3A) 款并代入以下第 (3) 款,政府根据第 (2) 款支付的所有共付额供款总额不得超过 (a)出生时为新加坡公民或在出生日期一周年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 6,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 (i) (ii) 12,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 (b) 如果会员在其出生日期一周年或之后但两周年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 (i) 5,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 (ii) 10,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 (c) 如果会员在其出生日期的第二个周年纪念日或之后但第三个周年纪念日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则为 4,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 (i) (ii) 8,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 (d) 会员在其出生日期三周年或之后但四周年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 (i) 3,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 (ii) 6,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e) 会员在其出生日期的四周年或之后但五周年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 2,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 (i) (ii) 4,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 (f) 如果会员在其出生日期五周年或之后但六周年之前成为新加坡公民,则为 1,000,如果他是第二个孩子;或 (i) (ii) 2,000,如果他是第三个或第四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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