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5 S 453/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4532015 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3 号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8A 章) 2015 年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在行使儿童发展储蓄法案第 3、7 和 20 条赋予的权力时,社会和家庭发展部长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15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 2 号修订)条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生效。第 2 条的修订 2.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第 2 条(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通过删除批准的教育或发展机构的定义中的第 11(4)(b) 条规定的人已获批准的字样,以及代之以有获批准的人; (b) 删除核准医疗相关机构的定义中第 11(4)(b) 条所指的人已获批准的字样,代之以有核准人的字眼; (c) 删除核准医疗机构定义中第 11(4)(b) 条规定的人已获批准的字样,代之以有核准人字样;和 S 4532015 2 (d) 在批准医疗机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批准人是指根据第 11(4)(b) 条批准为批准机构的批准人的人,包括临时根据第11(9A)条获委任为认可机构的认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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