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第 V 部分保证下的福利保护豁免)令 2007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编号 S 632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福利保护豁免)根据第 V 部分保证)2007 年命令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69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豁免2007 年第 V 部分保证下的利益保护)命令,并将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自动保费贷款特征是指人寿或养老保证中允许发行人保证预付和抵销保证的任何现金价值,以支付新加坡法规在线出版的金额d 在 2007 年 11 月 2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中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a) 在任何宽限期后拖欠的任何保险费,以保护保险下的利益; (b) 预付款的任何应付利息;第 V 部分保证是指根据第 18 条(如《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司化)法》(第 204A 章)第 18(8) 条定义)第 V 部分生效的人寿或捐赠保证。豁免 3. 该法第 24(2) 条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Rg 9)第 6 条不适用于会员持有的任何具有自动保费的第 V 部分保证贷款特征,仅在第 V 部分保证的发行人可以(根据自动保费贷款特征)预付和抵消第 V 部分保证的任何现金价值的范围内,支付(a)任何保费在任何宽限期后拖欠的第 V 部分保证,以保护第 V 部分保证下的利益; (b) 任何应付预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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