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第 V 部保证下的利益保障豁免)令上限。 36,或 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2日
中央公积金 (Central Provident Fund (Exemption for Protection of Benefits under Part V Assurance) Order Table of Contents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9 节) 中央公积金(第 V 部分保障下的利益保护豁免) ) 订购 O 8 GN第 S 6322007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6 月 2 日) 2007 年 12 月 2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第五部分保证下的福利保障豁免)令》。引文定义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0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0 Feb 2022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自动保费贷款特征是指人寿或捐赠保证中允许保证发行人的特征就保证的任何现金价值预支和抵销一笔款项,以支付 (a) 在任何宽限期后拖欠的保证的任何保费,以保护保证下的利益; (b) 预付款的任何应付利息;第 V 部分保证是指根据法令第 18 条(定义见新加坡国立大学(公司化)法案(第 204A 章)第 18(8) 条)第 V 部分生效的人寿或捐赠保证。豁免 3. 该法第 24(2) 条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条例(Rg 9)第 6 条不适用于会员持有的任何具有自动保费的第 V 部分保证贷款特征,仅在第 V 部分保证的发行人可以(根据自动保费贷款特征)预付和抵消第 V 部分保证的任何现金价值的范围内,支付(a)任何保费在任何宽限期后拖欠的第 V 部分保证,以保护第 V 部分保证下的利益; (b) 任何应付预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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