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设计-建造-销售计划的修改)令上限。 36,或 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30日
中央公积金(DesignBuildandSell 计划法案的修改)令 目录 1 引文 2 法案立法历史第四部分的修改 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第 28(2) 节) 中央公积金法案(设计建造和销售行为的修改)方案)订购 O 7 GN第 S 5042006 号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2006 年 8 月 2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引用设计建造和销售计划的修改行为)令。对第 2 条第 IV 部分的修改。(1) 该法案第 IV 部分适用于根据《新加坡住房与发展条例》在线版第 IVB 部分出售或将由经批准的开发商出售的任何住房 2 月 20 日的最新版本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法案(第 129 章),并进行以下修改 (a) (b) 第 29(1)、30(1) 和 (3)、32(5)、36(8) 条中的引用) 和 39(i) 的不动产应包括住房;该法案第 29(2) 和 (3) 和 30(2) 条中对从房屋委员会购买任何不动产的提述应包括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任何住房; (c) 对于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的住房,该法案第 36(1) 条仅适用于 (i) (ii) 成员的死亡日期在与住房有关的日期或之后《住房和发展法》(第 65 章)第 65S 条含义内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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