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法(朝觐)(修订)规则 2008 S 99/2008 管理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2008 年穆斯林法律管理(朝觐)(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新部分 IA 3 规则 3 修订 4 规则 14 修订 No. S 99 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3 章) 2008 年穆斯林法律(HAJ)(修订)规则 为行使《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 88C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议会乌加玛伊斯兰教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负责负责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 (GN No. S 3232006) 的职务,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穆斯林法管理(朝觐)(修订)规则2008 年并将于 2008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的 IA 部分 2. 穆斯林法律管理(朝觐)规则(R 6)(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在规则 2 之后插入,这遵循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Part PART IA REGISTRATION FOR HAJ Application for Haj 2A.(1) 一个人,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年满 15 岁或以上,欲进行朝觐者,应向议会申请登记为朝觐。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应采用议会认为合适的形式和方式,并附有 240 元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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