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商业登记(法律适用于职业)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法案第 4(1)(g) 条不适用的人 4 新加坡法律实践的自动注册 5 过渡新加坡法律实践第 S 185 号《商业登记法》(第 32 章)《2009 年商业登记(法律适用于行使专业)条例》的规定 在行使《商业登记法》第 4(1B) 条和第 37 条赋予的权力时,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9 年商业登记(法律适用于职业)条例,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9 年 5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外国法律实践和合资法律企业具有与《法律职业法》(第 2 章)第 2(1) 条相同的含义。 161);新加坡律师协会是指根据《法律职业法》第 37 条成立的新加坡律师协会;最高法院书记官长包括最高法院副书记官长或任何助理书记官长;有关详情指该法令第 6(1) 条规定的详情;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是指 (a) (b) 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的律师的执业;或律师是指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和律师。...
2009 S 185/2009 商业登记(法律适用于职业)条例pdf预览版2009 S 185/2009 商业登记(法律适用于职业)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