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0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五,首次在 2010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由总统批准 新加坡共和国 2009 年第 24 号。我同意。 SR NATHAN,总统。 2009 年 10 月 30 日。一项修订所得税法(2008 年修订版第 134 章)的法案,以促进在某些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下的信息交流。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24 OF 2009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09 年所得税(修正案)(信息交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第 101 条 2. 修改所得税法第 101(3)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删除或 98 字样,代之以 、98 或 105M 字样。新的第 XXA 和 XXB 部分 3. 主体法通过在第 105 节之后插入以下部分进行修订 第 XXA 部分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下的信息交换对本第 105A 部分的解释。(1) 在本部分中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指根据第 49 条具有效力的安排;主管当局,就订明安排而言,是指审计长认为根据该安排的意向书条款获授权根据该条款向审计长提出信息请求的个人或当局;信息交换规定或意向书规定,就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而言,是指该安排中明确规定交换有关个人税务状况的信息的规定;规定安排是指避免双重税收安排,即 (a) 有意向书条款;所得税(修订)(信息交换)3 (b) 由部长根据第 105C(1) 条通过命令宣布为规定安排;税收状况,就个人而言,是指该人在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问题的国家的任何税收方面的立场;该安排的意向书条款涵盖的 (b) 项,包括个人在 (i) 过去、现在和未来支付任何此类税款的责任方面的立场; (ii) 就任何该等税项已由该人或向该人支付或将支付或可能支付的罚款、利息及其他款项; (iii) 已经或可能提出或发出的与任何此类税收有关的索赔、选择、申请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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