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停止对治疗产品应用法案)令 2016 S 541/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药品(停止对治疗产品应用法案)令 2016 年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文 2 定义 3 停止适用法案 4 保存和过渡条款 第一附表 未决申请的保存和过渡条款 第二附表 文件的保存和过渡条款2016 年颁布第 S 541 号药物法(第 176 章)药物(停止对治疗产品应用法案)命令 为行使药物法第 77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发布以下命令(引用产品)命令2016. 1. 本命令是药品(停止对在线治疗新加坡法规应用法案的适用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保健产品具有与《健康产品法》(第 122D 章)中的含义相同;健康产品制造商许可证是指制造商《健康产品法》第 12 条中提到的执照;进口许可证是指该法案第 5(2) 条中提到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商许可证是指《保健产品法》第 13 条中提到的进口商许可证;持牌零售药房指药房牌照中指明的处所;医药产品是指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或之后属于治疗产品类别的医药产品;药品制造商许可证是指该法第 6(2) 条中提到的制造商许可证;药物豁免令是指药物(传统药物、顺势疗法药物和其他物质)(豁免)令 (O 6);药房执照是指根据 2016 年《健康产品(零售药房执照)条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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