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112012 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11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12 年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作出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4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规则 3D 的修订 2. 规则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R 5)的第 3D 条被修订为 (a),在第 (4) 款 (a) 项之后插入以下 (aa) 项,其中新车辆、批次新车或新车型号属于 2012 年节能法案(2012 年第 11 号法案)第 IV 部分第 1 部分适用的机动车辆类别、描述或类型,与燃油经济性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如下可能需要提交根据该法令就该类别、描述或类型的机动车辆向登记官提交;和 S 3112012 2 (b) 在第 (7)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7A) 段 注册官可以拒绝授予或撤销任何特定车辆或批次的任何批次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或修改型批准(a) 申请载有或已通过向处长提供任何详情、资料或文件或通过向处长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陈述而获得批准,或以任何方式误导; (b) 机动车辆的实际燃料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不符合根据第 (4)(aa) 款提交给处长的文件中所述的机动车辆燃料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 (c) 如向处长提交的资料或文件所述,该机动车辆的改装已影响该车型的燃油经济性或二氧化碳排放性能; (d) 登记官确信汽车的授权经销商、制造商或进口商违反了 2012 年《节能法》第 IV 部分的任何规定; (e) 机动车辆不符合 2012 年《节能法》第 IV 部分就该机动车辆的类别、描述或类型规定的最低燃油经济性标准(如有)。...
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4 号修订)规则 2012 S 311/2012pdf预览版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第 4 号修订)规则 2012 S 311/20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