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 2012 S 66/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662012 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下午 5 点 30 分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66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 2012 年交通部长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并于 2012 年 2 月 18 日起实施。规则 25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第 25 条(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规则(R 5)(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被修订 (a) 删除第 (1)、(2) 和 (3) 款并代以以下 (1) 款登记车辆的所有人为了将车辆登记转让给他人(本规则所称受让人)名下而转让车辆的所有权的,登记车辆所有人或者受让人应当:不t 在所有权转移后的 7 天内,向登记官申请将车辆登记到受让人名下。 (2) 任何转让车辆登记的申请,须采用登记官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并附有 (a) 附表 1 第 IV 部规定的费用; (b) 根据规则 31(1) 支付的费用,但须遵守该规则中提及的最低费用; S 662012 2 (c) 根据规则 31(4) 就该规则所提述的机动车辆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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