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872012 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487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第二附表修正案)令》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0(3)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做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二修正案)命令,并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附表二修正案 2. 第 5 段《商品和服务税法》附表二进行了修订 (a),删除了第 (2)(a) 项中的词语(作为不时向同一人提供的一系列或连续礼物的一部分除外) ; (b) 通过删除第 (4) 项并代以以下 (4) 项,第 (1) 项和第 (3) 项均不要求经营业务的人在与任何货物有关的对价之外所做的任何事情被视为供应,除非 (a) 就该等货物或其中所含任何物品的供应或该等货物的进口,已允许该人全部或部分抵免进项税,或由该人或为该人而包含在其中的任何东西;或 S 4872012 2 (b) 货物包括由另一应税人作为持续经营转让给该人的另一企业的资产。 2012 年 9 月的第 27 天。...
商品和服务税法(修订附表二)令 2012 S 487/2012pdf预览版商品和服务税法(修订附表二)令 2012 S 487/201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