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42012 于 2012 年 2 月 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4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充值计划)(修订)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咨询后与中央公积金局,特此制定下列条例引述及施行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2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额充值计划)(修订)条例,自 2012 年 2 月 6 日起实施。第 3 条 2. 对《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补足计划)条例》(Rg 3)第 3(1) 条进行修订,删除现行最低金额定义末尾的句号,代之以分号,并立即插入此后,相关成员的以下定义具有与该法案第 27J 条中相同的含义。第 7 条的修订 3. 《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补足计划)条例》第 7(3)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b) 段中首次出现的退休账户的创建字样之后插入适用总额的定义、词语以及(如他是相关成员)任何相关月收入; (b) 在定义 S 442012 2 适用金额中首次出现的退休账户的创建字样之后插入字样,如果他是相关成员,则插入任何相关的月收入; (c) 通过删除适用金额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就退休账户正在充值的相关成员而言,相关月收入是指任何根据法案第 27K(6) 条应支付给他的每月收入支付到他的退休账户,在任何情况下 (a) 根据法案第 25(1) 条执行的备忘录,该成员已指定任何根据该法案第 25(1)(a)(iii) 条,从基金中收取该人在成员死亡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的人; (b) 据董事会所知,该提名并未被撤销; (c) 该成员已根据 2009 年中央公积金(终身收入计划)条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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