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S 379/2013 年妇女宪章(调解和咨询)(订明人士)(修订)规则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3792013 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79 号《妇女宪章》(第 353 章) 2013 年《妇女宪章》(调解和咨询)(订明人士)(修订)规则 陈先生行使《妇女宪章》第 50(3A) 和 180(1) 条赋予的权力兼任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部长职责的高级政务部长振声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妇女宪章(调解和咨询)(订明人士)》(修订)规则 2013 并将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2011 年妇女宪章(调解和咨询)(规定人员)规则(GN No. S 5352011)的规则 2(1) 由删除 (a) 和 (b) 项并代以以下 (a) 项 就双方的婚姻而言,诉讼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或之后但在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开始,并且双方至少有一个婚姻子女低于法律程序开始时年满 8 岁; (b) 双方的婚姻在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诉讼,并且双方至少有一名在诉讼开始时未满 14 岁的子女。 S 3792013 2 2013 年 6 月 25 日制作。CHAN HENG KEE 新加坡社会和家庭发展部常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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