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S 514/2013 所得税(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的豁免)(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5142013 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14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指定主权基金实体和批准的外国政府实体的某些收入)(修订)条例 2013 年财政部长行使收入第 13Y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税法、法规引用和应用 1.(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2013 年所得税(豁免规定的主权基金实体和经批准的外国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修订)条例》(2)条例2 对 2013 课税年度及以后课税年度生效。条例 6 的修订 2. 《所得税(豁免和批准的外国规定主权基金实体政府拥有实体的某些收入)条例》(GN No. S 502012)第 6 条通过删除 (a) 段并代之以 2012 年以下段落进行修订(a) 应从第 5 条所指的收入中扣除本法允许的可归属于该收入的任何费用,任何费用余额应不予考虑;和。 S 5142013 2 2013 年 7 月 31 日制作。LIM SOO HOON 新加坡财政部常任秘书(财务)(绩效)。 MFR032.18.2989.V4; AGLLRDSL134201020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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